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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台灯光和影视灯光的设计原则及布光技巧(2)

2009-03-09   现代电视技术 / 未知 点击: 标签:灯光 影视 舞台
  

二、影视灯光照明

  影视灯光大致分为电影灯光照明和电视节目灯光照明,其特点是多讲求还原客观自然光效,多追求光效真实性、合理性,布光时多考虑摄录设备与光源的协调性。

1.电影灯光照明

  电影灯光照明分为外景灯光照明和室内灯光照明。外景灯光照明一般要尊重自然光线的规律,尽量重现或适度补充自然光效;室内灯光照明则要求充分考虑感光材料的特性,依据胶片种类和感光度的不同使用照度和色温适度的灯具。所选用的灯具以传统灯具为主,但功率相对较大,光源色温较高。同时还要注意感光材料的宽容度,严格控制光比。

2.电视节目灯光照明

  电视节目灯光照明主要分为影视剧照明、演播室照明和电视新闻外景照明等方面。

(1)影视剧照明

  影视剧照明同电影灯光照明比较接近,不同的是摄像机对于照度的适应范围要弱,但对色温的适应性要比胶片好一些。

(2)演播室照明

  演播室照明作为特殊的塑型光效有着它自身的特点,即在确定布光方案前,要详细了解所用摄录设备的性能特点,并对播音员的面部特征作分析研究,同时还要考虑其他造型手段(如发式、服装面料和颜色等)对人物造型的影响,以便通过布光达到理想的画面效果。背景光的亮度要低于人物光,与人物光的比例宜在1:1.5至1:2之间。在布光时要尽可能减少阴影,把多余的光控制在播音员背后。在色彩运用上不要过深、过杂,宜用浅色调或中性色,色彩过重会影响播音员的服饰和形象,造成喧宾夺主。还要根据男女播音员的脸部特征,确定主光灯位。若两人的脸型差异较大,需分别设定主光,灯位的高低、角度要依人物脸型确定。主光是人物造型的主要光源,是塑造人物形象、体现人物轮廓和肤色气质的光,灯的方位角度要依据人物的面向和脸部特征而定。一般情况下,主光灯在播音员面向一边。布光中女播音员的灯位不宜过高或过侧,主光的位置一般在平行度的30°~50°,高度以坐姿时鼻影再偏下一点为佳。一般辅助光的影子不要过鼻梁,避免蝴蝶型鼻影,亮度与主光亮度的比例以2:1至2:1.5为宜。面光用来照射人物的正面,灯位一般在人物面部高度偏上,在机位上抛度的30°左右。也可采用双灯面光,即先用柔光灯进行面部照明,再用小型灯加眼神光。轮廓光是用来勾画人物线条和立体轮廓的光线,它能增强画面的纵深感,突出人与景物空间层次,在人物造型上能体现发饰、肩部服装的质感、立体感。其灯位一般在播音员背后上抛度45°~65°,亮度需高于主光,光比宜在2:1左右,但不宜过亮,以免产生不自然的感觉。

(3)电视新闻照明

  电视新闻照明最基本的功能是纪实,此外还有很强的造型力。在拍摄外景照明时,要求电视新闻灯光师必须要在很短的时间内把光布好、布准、布匀、布稳,尽可能模拟、仿照真实的时空照明、找准照明的角度与光比。在机位确定后,就要做灯光布置。通常情况下,主光应从摄像机与主持人之间连线的左右45°角投射。辅助光则在主光的另一侧补助,其高度是主持人抬手的高度,也就是在摄像镜头的水平上方45°角以下,当然辅助光不能高于主光。逆光应在主持人背后左右45°内,高度应在摄像镜头水平以上45°~63°的区域内,这样发型光的灯影恰好落在主持人身上和肩膀上,使主持人和背景明显分开,形成了很强的立体效果。背景光要根据背景的材料及其与主体的亮度来决定,它要求色调单一、干净、利索。电视由于技术宽容度不如电影强(电影为128:1,电视为40:1左右),因此一般情况下,电视的光比应控制在40:1左右。有数据表明:主光与逆光之比最好为1:2或1:1.5、1:1.2,主光与辅光之比是1.5:1,逆光可略强一点。总之要做到逆光强于面光,主光大于辅光,辅光低于主光,主体亮于背景。

  电视照明本身有其独特的工艺性质和艺术特征。从工艺上讲,它既不是舞台照明的翻版,也不是电影照明的简单延续。舞台照明是一种适应人眼视觉效果的照明,电影照明是适应胶片技术特性的照明,而电视照明是适应电视摄像机技术特性的照明,当然并不能否认电视照明与舞台照明、电影照明之间相互借鉴的关系。从艺术表现形式上讲,电视照明表现形式更丰富,变化更多,工程量更大,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工作做好。
 
  总的来说,灯光照明作为现代传媒形式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,有着十分系统的科学性,同时又具备非常强的实践性,特别是灯光照明在电视媒体的作用更为明显。文中总结的只是一般规律和诸多经验方法,在实践中,灯具、演出场景、演出类型、主观设计等都会使灯光照明千差万别,千姿百态。在熟识各种灯具、场景特点的前提下,我们还应当重视艺术素养的提高,用主观的设计创造把客观设备的各种特点发挥到极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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